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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B企业被税务评估,被核对出有200万收入未交纳所得税50万元。B企业其时就计划按税法规则补交税款,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需补缴所得税,只需按相同金额交纳奉献税(当地土办法,当地机关按企业收入份额断定应交税目标。),并口头许诺不再追查,但未向企业出具书面证明。
北京会计公司理道意见
企业少交纳税款应及时补税,交纳“奉献税”或其他名字的财政税收并不能抵消应交税款。企业依然面对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危险。
公然!2015年,现任专管员要求企业补缴曾经少缴所得税50万元;而且交纳滞纳金9万元和罚款25万元,共计34万元,达原税款的68%。
B企业财务人员与其屡次交流后,奉告之前专管员的处理办法,表明其实已交纳税款,但仍未与税务机关达到共同意见……
也是醉了:每个专管员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现在才知道按照税法走,才是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