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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外购商品,打算无偿赠送以答谢消费者。A公司税务会计不清楚无偿赠送是该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处理,就此咨询了税务专管员,专管员建议,该笔业务可以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理道意见
外购赠品,上述税务机关主张不视同出售,将对应进项转出即可,但该主张不符合税法的规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作视同出售处理;
外购产品,无偿赠送消费者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的进项不允许抵扣的状况,因而进项能够抵扣。企业如果按照税务机关主张操作,存在税务危险。
若日后遇到税务稽察,检查人员依照税法规则,要求外购赠品做视同出售处理,但企业现已没有进项能够抵扣,将导致多缴增值税。
OMG,乖乖听税务机关主张,反而有多缴税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