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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钱银性财物,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钱银性财物以外的财物,包含股权、不动产、技能创造效果以及其他方式的非钱银性财物。
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包含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参加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出资行为。
1.个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归于个人转让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一起发作。对个人转让非钱银性财物的所得,应按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依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应按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减除该财物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应于非钱银性财物转让、获得被出资企业股权时,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的完成。
3.个人应在发作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交税人一次性交税有困难的,可合理断定分期交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后,自发作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越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买卖过程中获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交税;现金不足以交纳的部分,可分期交纳。
关于交纳有困难的能够拟定分期交纳方案并做存案,但收到现金补价的,可能会被优先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如果一起触及现金补价的状况,需分外留意现金支付的时点对纳税时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