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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赊购,增值税怎么核算

时间:2017-10-09 15:02:47来源:北京会计公司作者:未知 点击:0
  赊销赊购是一种信誉方法,即出售方给予购买方必定时期的信誉期,购买方在信誉期内付出货品、劳务或效劳的金钱。那么,在赊销赊购方法下,购、销两边应怎么进行增值税的管

  赊销赊购是一种信誉方法,即出售方给予购买方必定时期的信誉期,购买方在信誉期内付出货品、劳务或效劳的金钱。那么,在赊销赊购方法下,购、销两边应怎么进行增值税的管帐核算呢?

  甲公司于2017年8月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品,不含税价款5万元,适用税率17%,乙公司于当月收到货品。两边签定书面合同约好,乙公司于2018年2月向甲公司全额付出金钱,甲公司于收到金钱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管帐处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的告诉》(财会〔2017〕22号)第五条规则,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一起满意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获得相关产品操控权时承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同意该合同并许诺将实行各自责任;(二)该合同清晰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产品或供给劳务相关的权力和责任;(三)该合同有清晰的与所转让产品相关的付出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本质,即实行该合同将改动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危险、时刻散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产品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回收。

  甲、乙两边赊销合同契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已将该产品的法定所有权、什物、产品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已承受产品,依据财会〔2017〕22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则,乙公司已获得产品操控权,因而甲公司应就该事务承认收入。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采纳赊销方法出售货品,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甲公司宣布货品时即负有今后要交纳增值税的责任,该责任并非未来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构成的,归于现时责任,因而应就该责任承认一项负债。

  别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6〕22号)规则,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承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依照增值税准则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因而,甲公司该事务应作如下管帐处理: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500
 

  乙公司管帐处理

  依据《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规则,财物指企业曩昔的买卖或许事项构成的、由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而,乙公司应将赊购方法下已检验入库的货品承以为一项财物。那么,在甲公司已将未来应缴的增值税承以为一项负债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应将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承以为一项财物呢?

  财会〔2016〕22号文件清晰,赊购企业在月末按货品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尔后财政部的解读也着重,已检验入库但没有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的货品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交税人购进劳务、效劳等但没有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的,对比处理。乙公司该事务应作如下管帐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

  贷:应付账款 50000

  这儿要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因而,如果该批货品在2017年度已被领用并已进入本钱费用,但乙公司在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获得发票,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作交税调整。今后获得发票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再追补至2017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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