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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处理刑事案子严厉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从侦办、申述、辩解、审判等方面清晰不合法依据的认定标准和扫除程序,实在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规则提出,办案机关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诱惑、诈骗以及别的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实自个有罪。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则提出,选用暴力、威胁以及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均应当予以扫除。
规则请求,关于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或许别的严重犯罪案子,应当对讯问进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坚持完整性,不得挑选性地录制,不得剪接、修改。
依据规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解人在侦办时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对严重案子,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办终结前问询犯罪嫌疑人,核对是不是存在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景象,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对,确有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景象的,侦办机关应当及时扫除不合法依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申述的依据。对侦办终结的案子,侦办机关应当全部检查证实依据搜集合法性的依据资料,依法扫除不合法依据。扫除不合法依据后,依据不足的,不得移交检查申述。
规则一起请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供给法令求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指派法令求助律师。法令求助值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给法令协助,对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景象署理申诉、指控。
依据规则,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解人送达申述书副本时,应当奉告其有权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时期发现有关头绪或许资料等景象除外。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庭前会议中对依据搜集是不是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不是扫除有关依据的决议。在法庭作出是不是扫除有关依据的决议前,不得对有关依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扫除的不合法依据未予扫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扫除不合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分负责人表明,规则以“精确赏罚犯罪、实在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平”为主旨,对侦办、申述、辩解、审判等作业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请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厉依法搜集、检查和运用依据。一起,也有助于建立健全现实认定契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契合实体公平、办案进程契合程序公平的法令制度,为处理刑事案子供给愈加清晰标准的依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