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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需认证

时间:2017-09-26 11:41:16来源:北京会计公司作者:未知 点击:0
  纳税人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依据方针能够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而也不需求进行认证。

  状况一

  纳税人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依据方针能够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而也不需求进行认证。

  方针参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技能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5号)规则:“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今后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包含分开票机)付出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算计额),缺乏抵减的可结转下期持续抵减。”

  留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付出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求进行认证;

  (2)初度购买税控设备获得普通发票,不能够全额抵减增值税!

  状况二

  获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求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必认证。

  方针参阅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7〕18号)规则,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则: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办理新体系(以下简称“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同时作为记账凭据。

  因而,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求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 结

  (1)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纷歧定答应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2)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纷歧定都需求认证;

  (3)增值税抵扣纷歧定非得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据还包含获得的农产品出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许个人购进效劳、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许扣缴义务人获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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