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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挂牌公司持续经营满两年的要求,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百特会计介绍说:多数挂牌公司采取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改”)。
实务中,经常遇到股改审计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后挂牌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情况,可能引发如下问题:
1、基准日后股份公司设立前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2、基准日后股份公司筹建阶段进行股权转让是否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再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3、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导致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超过50人,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规定?
4、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调整并重新确定基准日?
以下结合部分案例情况,简要探讨:
问题1:基准日后股份公司设立前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百特会计介绍说:应当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第九十五条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两条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或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限制基准日后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权转让,且已有不少案例。
例如怡亚通(002183)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亿纬锂能(300014)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川东环能(831295)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昆工恒达(831152)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天辰智能(民生证券推荐、2016年4月28日申报新三板)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18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上述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公司。
法律层面,股改基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通俗叫法,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股东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界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
财务层面,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不同,通常会计师需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及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
实务中还需注意,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会以改制登记时发起人与基准日时股东不一致为由而拒绝办理工商登记,这种做法从法律层面讲并无依据,但会影响挂牌进度,因此在辅导挂牌阶段应提前与工商部门做好沟通,以免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