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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之财产混同

时间:2017-10-11 10:29:37来源:北京会计公司作者:未知 点击:0
  许多老板存在以下过错的知道: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许花公司的钱属正常;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求,二是横竖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

  许多老板存在以下过错的知道: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许花公司的钱属正常;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求,二是横竖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没必要区别那么清楚;3、将老板的个人开支计入公司能够避税。

  依据法令,公司的产业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款,还有剩下的,才归老板(股东)一切,法令叫剩下产业分配权。

  在第1种景象下,极有可能形成正本应用于清偿公司债款的钱被老板耗费了,成果形成公司没有足额产业清偿公司债款,然后危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状况,所认为法令所制止。

  在第2种景象下,将甲公司的产业转到乙公司,除可能危害甲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的景象,还可能危害到甲公司股东的权益。如甲公司有AB两个股东,股权份额为40%、60%,乙公司有BC两个股东,股权份额为60%、40%;将甲公司的财物或赢利搬运到乙公司,在产业数量上对B股东是没有影响的(都占60%),对A股东则是晦气的,一起对A公司的债权人也是晦气的,由于经过搬运,甲公司用于清偿债款和分配的产业变少了。

  关于第3种景象,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之所以存在,是出于实际利益唆使罢了。

  以上三种景象在实际中比较常见,其过错的本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一切,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

  在法令上,一旦发现这种状况,则股东或相关公司要对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乃至无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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